(2016)桂070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小光与符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小光,符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609号原告施小光,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灵山县。被告符永龙,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原告施小光与被告符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颖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莹附:1、本案由审判员陈颖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苏启仁、人民陪审员许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