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0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小光与符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小光,符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609号原告施小光,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灵山县。被告符永龙,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原告施小光与被告符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颖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莹附:1、本案由审判员陈颖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苏启仁、人民陪审员许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