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贵平与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友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贵平,吴友金,董海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平,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友金,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董海平,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贵平及原审被告吴友金、董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由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常 青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