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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白玉莹与长春市树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莹,长春市树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10号原告:白玉莹,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树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湖东小区7栋。法定代表人:刘鹏,校长。原告白玉莹与被告长春市树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玉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