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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陈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陈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89-2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1号泰富大厦二楼。负责人李灿前,行长。被申请人陈建华,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华、陈孙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担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587208.33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建华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寿路577、581号341室、342室【房权证号:沪房地普字(2009)第0423**号】共二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白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