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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于培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韩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培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韩延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725号原告于培学,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芙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4-22号。负责人马金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红光,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延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培学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韩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培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于培学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