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康鹤药业有限公司、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康鹤药业有限公司,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587号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法定代表人杨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淼、王清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康鹤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324号馨兰花苑(二期)2单元3层1室。法定代理人张文俊,总经理。被告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39号(咸宁国际大厦)1栋A座3楼。法定代表人刘占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康鹤药业有限公司、湖北海王德明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少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鸿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