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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乃存与付道庆、付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存,付道庆,付珺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王乃存,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文娟,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亚男,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道庆,居民,现在菏泽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邵兆乾,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珺高,农民。原告王乃存诉被告付道庆、付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乃存于2015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乃存及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张亚男、被告付道庆的委托代理人邵兆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珺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乃存诉称:2013年8月11日,经刘昌更介绍,由被告付珺高担保,被告付道庆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后我需要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道庆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付珺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道庆辩称:借款情况属实,钱是我用的,我愿意偿还本息。被告付珺高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经刘昌更介绍,被告付道庆由被告付珺高作担保向原告王乃存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道庆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付珺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证人证言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付道庆欠原告王乃存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被告付珺高为此笔借款做担保,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付道庆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付珺高作为担保人,应对付道庆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付珺高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道庆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乃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3年8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告付珺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道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付道庆、付珺高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付款时增付10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