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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关兴华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兴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4244号原告关兴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吴玉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恺泽。原告关兴华诉被告高明、王淑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明、王淑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金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兴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恺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兴华诉称:2016年2月28日2时20分许,高明驾驶辽A×××××号机动车行驶至沈阳市××西塔街时,与原告雇佣的司机裴德钢驾驶的原告实际所有的辽A×××××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后果。本起事故中,高明负全责,裴德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沈阳市华升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发生维修费850元,又因停运1天,导致停运损失27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将车辆维修费支付给高明,但原告多次找高明索要,高明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本案中,关于车辆停运损失、交通费,原告表示放弃,仅主张车辆维修费。综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85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辽A×××××号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我公司承保期间内。原告的车辆维修费850元(还支付100无责代赔款项,共计950元),我公司已于2016年2月29日支付给高明。停运损失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我公司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2时20分许,高明驾驶辽A×××××号机动车行驶至沈阳市××西塔街时,与原告雇佣的司机裴德钢驾驶的原告实际所有的辽A×××××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后果。本起事故中,高明负全责,裴德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沈阳市华升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发生维修费850元。另查明,辽A×××××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原告的车辆维修费850元向高明理赔完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原告的车辆行驶证、出租汽车租赁合同、沈阳市轻微交通事故责任现场协议与索赔定损确认书、被告一方肇事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一方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一方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辽A×××××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车辆因本案事故造成原告关兴华实际所有的出租车发生损失,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付其车辆损失。现被保险人在未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有违法律规定,故现原告主张向被告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8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交通费,因庭审中其表示放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关兴华车辆维修费8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兴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欣颖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