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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石启全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913号罪犯石启全,男,1982年9月6日出生于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邵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启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石启全违法所得9310元,发还被害人。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1月21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启全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5.4分。2015年10月21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2015年12月4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启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