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全侠与赵全彩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全侠,赵全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全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全彩,农民。上诉人赵全侠因与被上诉人赵全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3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涡阳县楚店镇赵桥行政村赵桥自然村村民,双方系邻居,且是弟兄俩,原告是弟弟,被告是哥哥。宅基地及房屋相邻,原告赵全侠房屋在东侧,被告赵全彩的房屋在西侧。原告房屋宽10米,房屋东西两侧均留有半尺滴水。2012年左右,被告重新盖房屋,并将房屋向东侧延展占据原告滴水土地10公分,但其房屋10米的宽度未变。在盖房过程中,原、被告产生宅基地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土地10公分,并多次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经其村委会调解,2012年8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决定,1、经双方同意按照以前的老地亩数丈量有效。2、丈量后双方同意,如谁占据了谁的地,作扒房处理。3、丈量的老邻居必须到位,中间证明人到位,丈量有效。4、双方同意签字生效。该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经中间人对双方宅基地进行丈量,2012年8月12日其村委会出具处理意见,1、按照原始地亩册子,经原分地小组成员实地丈量,赵全彩建房占赵全侠10公分土地,由赵全彩给赵全侠20公分土地补偿。2、赵全彩的房屋继续施工,争议部分允许砌1.8墙。3、赵全侠的边房瓦滴水允许滴赵全彩的墙。4、由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决不允许事态升级发生打架斗殴,否则后果自负。5、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经村委会出具处理意见书后,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及处理意见上均签字。被告赵全彩将房屋盖好,在其建院墙的过程中,被告未按处理意见补给原告20公分的土地,遂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载明,其宅基地东西宽10米,原告房屋实际东西宽也为10米,对于其房屋西侧滴水部分的土地,该土地权属系本案侵权存在与否的焦点,但该土地的权属,政府部门没有确权,土地权属的解决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前提取决于第一个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全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赵全侠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双方当事人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被上诉人侵占了上诉人10公分土地,而且以此为限垒院墙。致使上诉人房屋“尿墙”墙体损坏严重,这是争议的焦点,被上诉人始终未补偿上诉人20公分的土地,侵权事实一直存在,上诉人的起诉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的调解协议已足以说明“10公分”是被上诉人客观侵权所在,不存在权属任何争议,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如果“10公分”有争议,不知是谁的,应当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现在侵权的事实已经存在,为此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赵全彩没有进行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由于赵全侠与赵全彩之间已经就土地使用权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村委会进行处理,双方应当按照村委会的处理结果申请土地登记部门对双方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以确认双方的土地使用权属。现在上诉人赵全侠既没有要求土地变更登记亦不没有要求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而直接起诉要求判令赵全彩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林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哓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