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华云与湖南省千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云,湖南省千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赵华云,女,汉族,冷水江市人,教师,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湖南省千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云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千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华云依据(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千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38473.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千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38473.25元,申请执行人赵华云领取执行款138473.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湖南省千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碧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