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品桥与被告新沂市草桥镇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柳月永、茹先柏、林锐、唐桂生、林维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品桥,新沂市草桥镇林庄村村民委员会,柳月永,茹先柏,林锐,唐桂生,林维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05号原告朱品桥。委托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沂市草桥镇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林庄村。法定代表人孙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洪敏,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柳月永。第三人茹先柏。第三人林锐。第三人唐桂生。第三人林维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品桥与被告新沂市草桥镇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柳月永、茹先柏、林锐、唐桂生、林维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品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品桥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