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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8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