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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利与曹某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利,曹德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766号原告:杨兆利。被告:曹德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利诉被告曹德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兆利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兆利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兆利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