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利与曹某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利,曹德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766号原告:杨兆利。被告:曹德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利诉被告曹德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兆利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兆利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兆利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