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稳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稳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46号申请人稳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西滨镇海景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丰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妮妮,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稳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6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65695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卡丁(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开达鞋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稳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蒋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