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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郑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务农。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冀R×××××号轻型货车沿廊坊市广阳区某村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西口处时为躲避公路南侧燃烧玉米皮堆驶入逆行,致使该车右前部与沿此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无号牌汽油三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受伤及摩托车乘车人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付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车辆照片,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郑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丽英人民陪审员  李德群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