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牛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5刑初18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牛某甲,农民。被告人牛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2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毛克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4月8日、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江、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牛某甲、被告人牛某乙及其辩护人毛克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16时许,在原阳县路寨乡李庄村鹏飞饭店附近因被害人牛某甲酒后拦路与拉土从此经过的被告人牛某乙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牛某甲先用砖头将被告人牛某乙的头部致伤,后被告人牛某乙将被害人牛某甲的右手大拇指咬伤,��用砖头将被害人牛某甲的面部致伤,造成被害人牛某甲面部裂伤,右手拇指皮肤破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牛某甲右手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照片、证明、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牛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牛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砖头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牛某乙的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牛某乙当庭认罪,供述其用砖头砸被害人额头了。辩护人提供了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悔过书,认为被告人牛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牛某乙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16时许,拉土从原阳县路寨乡李庄村鹏飞饭店附近经过的被告人牛某乙因与酒后在此拦路的被害人牛某甲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牛某甲先用砖头将被告人牛某乙的头部致伤,后被告人牛某乙将被害人牛某甲的右手大拇指咬伤致皮肤破损,用砖头将其头前额致一长度分别为2.6cm+2.2cm,边缘不齐,深达骨质的Y型挫裂伤口���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牛某甲右手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牛某乙和被害人牛某甲于2016年4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4月8日赔偿被害人牛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经本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牛某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牛某乙的户籍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牛某乙传唤到案的情况。3、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被害人牛某甲于2015年12月5日出所。4、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牛某乙无前科的情况。5、照片8张证明被告人牛某乙的伤情、杨某甲的伤情及打架所用作案工具的情况。6、李庄村卫生所证明二份证明其村村民牛某乙和杨某甲的伤情情况。7、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牛某甲住院治疗的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牛某甲因与牛某乙打架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五百元。9、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悔��书证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4月8日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1日16时许,其路过鹏飞饭店门口时,牛某甲因为喝酒掉到鹏飞饭店门口的坑里了就在饭店门口的路上拦着路不让人过,后因过路问题被告人牛某乙和牛某甲发生打架的事实。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1日下午,其走到鹏飞饭店北边路上时,看见牛某甲和牛某乙在前面打架了,牛某甲和牛某乙打的可厉害,后来他俩不打了,其见牛某甲满脸是血在地上躺着。其只见牛某甲和牛某乙在打,见牛某甲脸上有可多血的事实。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1日下午,牛某甲喝完酒后在鹏飞饭店北边的路口摔了一跤,就耍酒疯在那路上拦着不让别人过,并且躺在路上。这时,牛某乙开奔马车拉了一车土从南向北走。到牛某甲跟前时,牛某乙过不去就把车停下,牛某乙下车和牛某甲吵了几句,其就将牛某甲拉在路边了。牛某乙刚过去几米远,又把车停下,下车和牛某甲吵开了。两人都相互朝对方走,走到一起就打在一起了。其就回家了,就没有再出来。牛某甲拿砖头其将砖头夺下了,之后又拿砖头没有其就不知道了。其就见牛某甲和牛某乙打了。牛某甲和牛某乙打完架后来其家洗脸,其见牛某甲满脸是血,额头伤有两道口子的事实。4、证人牛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1日下午,牛某甲喝酒后在路上耍酒疯,躺在路上不让别人过,与拉土从此经过的牛某乙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牛某甲用砖头朝牛某乙的头上打了一下,后牛某乙将牛某甲手中的砖头夺下,朝牛某甲的头上打了两三下,牛某甲的额头就流血了,牛某甲的额头流血后,他们就不再打了的事实。(三)被害人牛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11日16时许,其和被告人牛某乙发生打架,其拿砖头朝牛某乙头上打了一下,牛某乙将其摔翻,其坐起来后,牛某乙用嘴咬其右手拇指,后牛某乙拿砖头朝其头上打了一下的事实。(四)被告人牛某乙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0月11日16时许,其和被害人牛某甲发生打架,离其有一米远的时候牛某甲右手的砖朝其攥出来,但是没有攥住,两人就打在一块了,牛某甲左手的砖就砸在其头上,牛某甲手中的砖头又砸住其耳朵,后来牛某甲就抱着其头往下按,其就抱着牛某甲的腿,头拱着牛某甲的腰,牛某甲就坐在地上了,牛某甲用右手打其,其就咬着牛某甲的右手大拇指,只有其和牛某甲互相打,没有其他人参与。当庭供述其用砖头砸牛某甲额头了。(五)鉴定意见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牛某甲面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牛某甲右手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六)物证砖头半块证明系被告人牛某���将牛某甲致伤所用工具。(七)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牛某乙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对被告人牛某乙定罪量刑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乙和被害人牛某甲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牛某甲面部轻伤二级、右手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牛某乙虽持砖头将被害人牛某甲致面部轻伤二级,但被害人牛某甲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牛某乙和被害人牛某甲自愿达成和解��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调查调查评估,被告人牛某乙系初犯,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当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应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永亮审 判 员 李卫芹审 判 员 高会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娄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