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权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某,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洪飞,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焕章,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权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权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权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权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邵某某负担37.5元(已交纳),由权某某负担10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权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