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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潘晓珍与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珍,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潘晓珍。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华。委托代理人: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珍与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晓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晓珍负担。审 判 员 余立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