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孔祥红与刘晓斌、延边聚星客运有限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红,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延边华兴安装有限公司电焊工,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刘晓斌,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铁南嘉禾小区。被执行人延边聚星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红与被执行人刘晓斌、延边聚星客运有限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