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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艳琼与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琼,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陈艳琼。被执行人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星生,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艳琼与被执行人广西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25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