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3905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3905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被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金威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顾振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十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_审判长黄天姣人民审判员 张文钊人民陪审员 邓友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浩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