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32号原告孔某甲。委托代理人洪德明,东海县驼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甲诉称,2001年经同学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在东海县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年××月××日生育长子孔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女孔某丙。2011年过完春节后被告就离开原告家,至今没有回家,也没有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过,更没有照顾好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4年4月份向法庭主张离婚,后法庭准许再给被告6个月和好期,原告至今仍然联系不上被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孔某乙、婚生女孔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孔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表示婚生子孔某乙、婚生女孔某丙的抚养费由其自理。被告刘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孔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女孔某丙,后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时间达三年以上。另查明,2014年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做工作,原告自愿给予被告6个月和好时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簿、证人刘某乙、王某证言、本院(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被告刘某甲因夫妻之间琐事离家出走,时间长达三年以上,期间未履行作为一名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也未及时与家人取得联系。2014年原告曾诉至本院,在本院给予原被告6个月的和好时间后,被告未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原被告夫妻间的矛盾,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应当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孔某乙、婚生女孔某丙在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父母代为照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出发,孔某乙、孔某丙继续随原告孔某甲共同生活为宜,由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现原告孔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是对其个人合法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2、婚生子孔某乙、婚生女孔某丙由原告孔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