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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谭立新、殷美华与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谭立新,殷美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87号底层。法定代表人夏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美华。上诉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立新、殷美华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4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若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选择采取立即解除合同,……并径行收回租赁车辆。故上诉人基于融资租赁关系而合法收回车辆,因租赁车辆产生的纠纷应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协议管辖合法,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谭立新、殷美华的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等,本案是谭立新、殷美华与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后,原审原告未按期缴纳租金,原审被告遂将租赁车辆扣押而产生的侵权纠纷。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返还其价值99800元的湘A×××××众泰牌小车的请求,是基于双方融资租赁关系,其侵权之诉应通过合同的审理予以解决,故本案案由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非返还原物纠纷。《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向(并只能向)出租人注册地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条款。合同出租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87号底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并以侵权案件确定该案管辖法院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45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