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514号原告:刘某,村民。被告:林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林传波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