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小娟与马志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娟,马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娟,女,回族,1986年6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志军,男,回族,1970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民终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志军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志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志军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团结新村3号楼1单元102室(80.14平方米)住房产权登记由马映环变更为刘小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