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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624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