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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346号原告牛某某,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