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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超与曹光军、胡秀彩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曹光军,胡秀彩,梅荣友,胡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08号之一原告张超。被告曹光军。被告胡秀彩。被告梅荣友。被告胡秀英。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271号原告张超与被告曹光军、胡秀彩、梅荣友、胡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3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曹光军、梅荣友的银行存款16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曹光军、梅荣友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