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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耿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耿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493号原告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博,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荣,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晓玲,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强房产营销公司)与被告耿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