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行终字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月福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字122号上诉人刘月福,女,回族,1963年4月8日出生,农民,黄骅市黄骅镇后街村。上诉人刘月福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月福上诉称,1、其申请的是《信息公开》,而一审用刑事诉讼法来判决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2、河北省女子监狱末履行《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未履行保护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不予答复刘月福申请信息公开,并造成了损害损失。本院认为,河北省女子监狱对刘月福进行体检等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刑罚的管理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上诉人起诉申请公开其体检等执行刑罚的管理行为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会雄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