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时英福与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英福,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时英福,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民平村。法定代表人蒋善龙。原告时英福与被告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英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英福诉称,2014年初至2015年3月,原告在被告单位做工,被告拖欠工资27750元,出具了欠条。后被告法定代表人负债出逃,公司停业关门。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7750元。被告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蒋善龙向原告时英福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时英福工资款计人民币27750元整,欠款人蒋善龙”。2015年7月7日,原告追要欠款时,被告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开具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给原告,票面金额1万元,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因账户上无款,该支票未能兑付,现已超过付款有效期。后因被告停���关门,原告追款无果,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提供劳务,结算后被告结欠原告工资2775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被告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时英福劳务工资27750元。案件受理费494元,由被告南通启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吴晓萍审 判 员 鲍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钮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