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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宗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宗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农民。被告人宗伟,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2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本案含有附带民事诉讼,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双方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孙德瑞审 判 员  邵福顺人民陪审员  王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