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878号原告夏某,女,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杨某,男,1992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皓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