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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孙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2民初623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孙某。被告高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孙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和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2014年7月11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7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后原告因资金困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言而无信,一直推诿,不予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被告孙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原告郝某某借款7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的事实。被告孙某辩称,借款是事实,最初是2011年借的,借了原告10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中途偿还了30万元,现在下欠原告70万元未偿还。被告孙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高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支,因被告孙某无异议,被告高某某未提出异议,且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被告孙某向原告郝某某借款10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孙某给原告偿还了30万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孙某给原告出具借据(70万元)一支,但被告孙某至今未给原告偿还下欠的借款70万元。另查明,被告孙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孙某理应按约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高某某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某某有义务与被告孙某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借款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孙某、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调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