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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恢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银支行与王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银支行,王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银支行。负责人刘连生。被执行人王福生。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银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经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恢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