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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军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宝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6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谭万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赛娜,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奕,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八号仓库二单元-21。现经营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3号。法定代表人武军明。被告天津天保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大厦C3座33层3304、3314室。现经营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3号。法定代表人武军明。被告武军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武���明。被告苏尼特右旗宝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铁路小区三号楼三单元303室。法定代表人程建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金融借款纠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军明的银行存款473944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支行足额信用担保。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被告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军明提起诉讼。之后申请追加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尼特右旗宝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告���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尼特右旗宝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944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尼特右旗宝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944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兆 青审 判 员 王 纪 祥人民陪审员 刘 家 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顺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