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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秋桂与叶可枝、尹灿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秋桂,叶可枝,尹灿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程秋桂。被执行人叶可枝。被执行人尹灿香(叶可枝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叶可枝、尹灿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叶可枝、尹灿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可枝、尹灿香逾期均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叶可枝、尹灿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春生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