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秋桂与叶可枝、尹灿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秋桂,叶可枝,尹灿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程秋桂。被执行人叶可枝。被执行人尹灿香(叶可枝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叶可枝、尹灿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叶可枝、尹灿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可枝、尹灿香逾期均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叶可枝、尹灿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春生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