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郑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至19日间,被告人郑某甲与同案人郑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南溪下尾张村郑畔一老房屋开设一“鱼虾蟹”赌场,供参赌人员投注赌博,并以每天人民币(下同)150元雇用张某(已判刑)在该赌场帮工,负责“赔食”等工作。该赌场每天有20多人参赌,每人每轮赌注5至300元不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现场及赌具、赌资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同案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及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甲所犯罪名成立。郑某甲与同案人合伙开设“鱼虾蟹”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郑某甲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