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8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华,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842-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吕子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39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张立华房屋;担保人王健霖房屋;担保人李艳秋房屋;担保人王桂兰房屋;担保人张宏伟和刘敏艳共同共有的房屋;担保人唐广廷房屋,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及担保人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立华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健霖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李艳秋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王桂兰房屋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张宏伟和刘敏艳共同共有的房屋的查封;六、解除对担保人唐广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抒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