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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陈贡利与兰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贡利,兰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69号原告陈贡利,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守超,男,汉族,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贡利与被告兰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故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贡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退回原告陈贡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胡长聚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