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陈贡利与兰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贡利,兰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69号原告陈贡利,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守超,男,汉族,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贡利与被告兰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故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贡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退回原告陈贡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胡长聚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