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410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委托代理人谭智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双方性格不合,以致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现已分居。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任某某书面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请求不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于2008年12月4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两小孩后,被告进行了绝育手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起诉,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婚后又生育了两小孩,可见双方有牢固感情基础。近几年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方面考虑,被告以后多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故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