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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张传清、郭万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清,郭万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清。被执行人:郭万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万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清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郭万传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传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