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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兰华与龚海威、万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45号原告孙兰华,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薛雯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海威,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万震,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孙兰华与被告龚海威、万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兰华的委托代理人薛雯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海威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万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兰华诉称:2013年12月30日两被告因自身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20日,借款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2%,逾期按年利率36%支付滞纳金。两被告收到借款后,至今未能按期还款。现起诉要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0,712.33元;3、两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被告龚海威、万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了,2013年12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还款,借款期内年利率为12%,两被告如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年息36%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上海佬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但两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支付利息。2014年7月18日被告龚海威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个月内归还原告100万元,其余20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两被告未兑现承诺。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进账单、工商资料、承诺书及原告的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进账单、工商资料、承诺书及原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因两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要求两被告按24%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应准许。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海威、万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兰华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龚海威、万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兰华人民币利息20,712.33元;三、被告龚海威、万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孙兰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44.8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陈衍华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