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与孙鑫、卞雪亮、董君波、梁传朋、孙国庆、孙新国、唐人杰、王宏洋、王秀忠、吴奉佺、于维全、张华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孙某甲、卞某、董某、梁某、孙某乙、孙某丙、唐某、王某甲、王秀某乙、吴某、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被执行人孙某甲、卞某、董某、梁某、孙某乙、孙某丙、唐某、王某甲、王秀某乙、吴某、于某、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卞某、董某、梁某、孙某乙、孙某丙、唐某、王某甲、王秀某乙、吴某、于某、张某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