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589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克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