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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郝鹏与贾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贾边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856号原告:郝鹏,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被告:贾边江,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鹏诉被告贾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鹏于2016年4月22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