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郝鹏与贾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贾边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856号原告:郝鹏,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被告:贾边江,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鹏诉被告贾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鹏于2016年4月22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