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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27号原告许某,女,34岁,居民。委托代理人印春高,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41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某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海俊书 记 员  尤庆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