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27号原告许某,女,34岁,居民。委托代理人印春高,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41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某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海俊书 记 员 尤庆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