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素琴与谢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琴,谢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3877号原告杨素琴,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梅、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艺,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现羁押于泉州监狱。原告杨素琴与被告谢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素琴的委托代理人林梅、被告谢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素琴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2%。被告为此出具一张借条,但并未将利息约定写入。后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归还该笔借款,但第二天又向原告续借,原告于当日即2014年5月15日转账给被告19万元。因仍在原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原告便未再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条。后被告因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原告无法见到被告讨要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谢艺辩称,其对借款事实本身无异议,确认双方曾经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分。第一次借款后其曾经支付过利息但具体多少不记得了。第二次借款后没有几天其就被羁押了,无法偿还借款。希望原告能够减免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分两次打款(2014年3月7日付款壹拾伍万元,2014年3月13日付款伍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条上并备注“建行海沧支行:434×××63”的字样。同日,原告通过自己名下账号为62×××69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谢艺名下账号为34×××63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50000元;2014年3月13日,原告又通过上述银行账户转账42000元给被告。2014年5月14日,被告谢艺向原告返还了上述借款。2014年5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主张借款,原告遂通过其名下账号为43×××36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谢艺的前述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90000元。被告确认收到该款项。其后不久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被告现羁押于泉州监狱。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曾与原告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艺向原告杨素琴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现被告逾期未还,应当向原告偿还尚欠的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杨素琴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被告谢艺负担,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丽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