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7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敦炎与张明、张万贺、张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男,张明,张万贺,张旺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740-3号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张明,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张万贺,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张旺年,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